近日,由北京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社共同评选出的“2022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结果揭晓,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董梅律师代理的关于“闪送员送单途中意外身亡,应如何获得赔偿?”的案件成功入选。
2月17日,《劳动午报》刊登了题为《2022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的文章,特邀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劳模法律服务团的劳模律师对案例进行简要评析,以期为劳动者的职场生活提供参考。作为劳模律师,董梅律师也对其中一起案件作了评析。
案例一:“闪送员”送单途中意外身亡,应如何获得赔偿?
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董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褚军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10月27日在某网络配送公司平台注册成为快递骑手。该平台在注册时要求职工自行阅读平台用户协议并点击同意,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陈某每天连续长时间工作,接单后不得取消订单,此外陈某在送货前必须满足公司的相关要求。2021年8月2日,陈某在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家属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陈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双方之间签署过合作协议为由,认定双方不符合法律有关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驳回了家属的仲裁请求。家属不服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期间,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家属75万元补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成功案例,从仲裁阶段的劳动关系不认定,到一审法院的高度重视,最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帮助“闪送员”家属拿到75万元补偿款。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社会各界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新业态”之所以新,是因为他们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具有一定的不同点。但是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以调解结案,最大限度抚慰了陈某家属,同时也给类似平台企业提出了新的启示,即在与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素的情况下,平台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新业态”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案例二:用人单位恶意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职工该如何维权?
推荐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代理人:杨铭旭(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董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基本案情:
赵某自2019年12月起任职于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担任采购员一职 。2022年6月15日,A公司要求赵某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没有工龄连续计算的条款。A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2年7月22日,A公司突然以B公司正在申请破产为由,通知赵某尽快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通知其社保已于2022年7月1日起停缴且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赵某于是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 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被申请人为A、B两公司, B公司以已经破产为由拒绝承担 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因B公司资不抵债已申请破产,存在无法偿付的风险,赵某变更仲裁请求,请求A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 向赵某支付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共计18812.26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换签劳动合同”主体,将劳动者换签到即将申请破产的公司,从而以“合法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并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是应当连续计算的。劳动者和法援律师将换签劳动合同前的用人单位一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庭裁定由原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合并计算工龄。综上所述,劳动者应警惕换签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董梅律师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公益事业,关注百姓切身利益。深耕各类矛盾纠纷解决,主裁、主调、代理案件时兼顾法理与情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董梅律师工作成绩优异,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首都劳动奖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新时代首都司法行政模范先进人物”“北京慈善个人”等荣誉称号。
一直以来,炜衡律师事务所积极引领所内律师在法律援助等公益项目中贡献力量,帮助困难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今后,炜衡律师将继续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办理工会法援案件,关爱弱势群体,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等公益活动,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和维护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践行人民律师的使命和担当。
撰稿|任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