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目前法院并未对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定性,在这一问题上可参考2003年非典时期出台的部分文件。当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的规定妥善处理。”
此外,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一文中也明确指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属于人类不可预见的范畴,且目前尚无确切有效的方法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异常事件,因此应当归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